投資開辦/參與業務移民計劃

企業移民專為有意來港開辦或參與業務的人士申請入境安排。

這項入境安排並不適用於:

  • 內地的中國居民
  • 阿富汗
  • 亞爾巴尼亞
  • 柬埔寨
  • 古巴
  • 老撾
  • 朝鮮
  • 尼泊爾
  • 越南

申請資格

  • 申請人需具有良好教育背景
( 通常指持有有關範疇的學士學位,但在特殊情況下,具備良好的技術資格、經證明的專業能力及/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,亦可予接受;以及申請人能夠對本港經濟作出重大貢獻。)
  •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而居於海外的中國公民,並符合以下條件:
  1. 申請人已在海外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;
  2. 或申請人在緊接申請前已在海外居住不少於 1 年(海外是指中國內地、 澳門及香港除外的國家或地區),而且申請是從海外遞交。
  • 在逗留期限屆滿前 4 星期內,申請延長逗留以便在港投資。有關申請只會在申請人仍然符合來港投資的情況下才會獲得考慮。
  • 如移民香港的申請獲得批准,將可移居香港,而申請人的延長逗留期限通常會以 2 – 2 – 3 年的模式批出。

成功申請香港投資移民人士如在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 7 年,可依法申請香港特區永久居留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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